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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7/24        浏览次数:1662

装修不申报有处罚

  装修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须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等行为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改动厨卫防水层等行为的,须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须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而装修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装修工作中,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等行为的,装修人应负责;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工程保修期不低于两年

  装修人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出具装修质量保修书。并且,该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修工程竣工后,居室内的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不合格,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其承担相应损失。

  装修公司不能瞎揽工程

  承接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对于装修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如果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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